2022年4月2日上午,经国家广告研究院全体工作人员审核确认,最新版《国家广告研究院章程》通过并正式发布。
新版《国家广告研究院章程》,经过多次研究院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和不断完善。章程修订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个目标:其一是重新梳理研究院的内外部资源,构建内外相济、协同发展的资源体系。其二是最大限度整合、激活各方有生力量,共同助力研究院的建设发展;其三是重新设定发展目标,在研究院现有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未来的发展目标与方向。
《国家广告研究院章程》的正式发布,标志着研究院规范化发展的关键步骤,为新时期研究院的管理发展制定了关键依据和目标准则。
国家广告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院全称为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广告研究院,鉴于是面向全国的研究机构,并且是由中国广告协会与中国传媒大学合作成立,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因此对外可单独使用国家广告研究院的称呼。
第二条 研究院定位。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17年发布的344号文件《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广告研究院和全国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有关工作的函》,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需求,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决定,国家广告研究院由中国传媒大学与中国广告协会合作成立,继续发挥在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第三条 国家广告研究院宗旨:在中国传媒大学和中国广告协会的管理和指导下,搭建高水平研究队伍、承担高水平学术研究、开展面向全球的高层次交流合作,提升国内国际学术声誉。
第四条 国家广告研究院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政府部门的重大政策项目与活动,体现国家使命,构建国内外一流人才的聚集高地,形成代表国家水平、国际同行认可、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二)开展广告业发展宏观政策研究,为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趋势预判和政策建议。
(三)针对广告的基本问题、基础知识及广告活动规律进行研究。
(四)开展广告研究领域的国内外高层次交流活动与合作项目。
第五条 本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合作双方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损害双方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本院院长、副院长、理事会成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单位廉政制度,加强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在本院工作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损害本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配合国家管理和政策支撑需求,开展广告产业发展规划、监督管理、产业政策及发展趋势方面的研究;
(二)举办国际化广告论坛和学术会议,邀请全世界顶尖学者及权威人士开展讲座,为我国广告业研究培养高级人才,举办专业展览;
(三)接受政府、社会、高校和企业的课题委托,开展课题研究;
(四)面向社会、广告公司和媒体机构进行团体合作,提供专项研究;
(五)与国际知名研究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开展其他与广告的基础理论研究及实务应用研究;
研究院的各项学术研究工作具有学术独立性,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研究院由理事会、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学术部、品牌部组成。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业务上接受理事会的指导,相关学术事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研究院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日常行政、管理事务。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具体情况,研究院人员由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学生构成。
研究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具有中国传媒大学编制的专职人员,可聘请校外学界、业界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助理研究员。专、兼职人员均可享受研究院相关薪资待遇和科研激励政策。
第七条 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设立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成员由合作双方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及知名业界专家组成,每届理事任期三年,成员不超过20人。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指导机构,在学术活动、研究课题中发挥指导、监督与评审作用,其主要任务是审议研究院的重大学术活动、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鼓励跨专业跨行业专家学者加入),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国际组织专家等。设首席专家1-2名,委员会若干(不超过40人),每届学术委员任期三年。
第九条 研究院下设办公室、学术部和品牌部。办公室设立办公室主任1名,负责研究院日常工作。学术部负责组织与管理学术相关工作。品牌部负责研究院的品牌运营工作。研究院根据研究发展需要聘请研究员。
第十条 理事长由中国广告协会主要负责人担任,院长、副院长由双方推举合适人选出任,办公室设在中国传媒大学。
第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研究院学术研究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召开工作会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五)其他重大工作。
第十二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院长授权,主持研究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研究院的工作计划,执行研究院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度工作报告;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研究院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院发布重大研究成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会成员审议通过。
第四章 学术研究成果及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学术研究成果包括
(一)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校点选注、资料汇编、工具书等;
(二)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商标品牌榜、咨询报告、译文、评论等;
(三)未出版和未发表的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
(四)列入各级科研计划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
第十五条 学术研究成果使用管理
(一)所有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二)所有以研究院名义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的著作权归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传媒大学共有;
(三)参与研究院学术研究项目的个人和单位,未经研究院书面同意,不得对外以研究院名义发表学术成果;
(四)参与研究院学术研究项目的个人和单位,未经研究院书面同意,不得对外以研究院名义参加任何学术活动、社会活动或者发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言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研究院工作经费由运行经费与科研经费构成。运行经费纳入研究院年度财务预算,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予以补充。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研究院经费来源主要为自筹;
(二)年度项目(由合作方支持);
(三)特别委托项目(由委托方支持);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企事业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研究院经费管理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传媒大学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按照《中国传媒大学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本章程规定之外的用途。
第二十条 研究院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与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合作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合作双方共同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广告研究院。